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
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参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載)。
二、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二紙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