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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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
0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甲○○共同連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参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載)。
二、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二紙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
宣告後,應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