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六六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類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扣案如主文所示未貼專賣憑證
之菸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被告前因煙毒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月確
定,於八十六年十月二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臺灣省菸酒專賣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