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О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仟零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