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六О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仟零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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