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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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洪勤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游國偉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尚無從推知聲請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故請釋明本件對債務人游國偉之請求權依據,及應給付新臺幣15,557元之計算式,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借款借據)
二、請提出債務人游國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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