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連貴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東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志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連貴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為「林鍾秀英」,故請更正本件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應於支付命令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連貴興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即公司大小章)。
二、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公司規定、合鋒汽車估價單十三紙、東寶汽車專業保養廠保養修護記錄表、「連貴興台照」之估價單一紙、「國匯公司」寶號之估價單五紙,合鋒汽車十三紙估價單均無顧客之簽章,尚無從推知系爭車輛是否有於該車廠修護完工等情事。故請提出:
㈠系爭車號000-00之行照。
㈡合鋒汽車就系爭車輛修護完工後開立之統一發票或費用收據。
㈢釋明聲請人與「國匯公司」之關係,及系爭車輛係由債務人
蕭志男負責保養維護、其毀損亦係由債務人所致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蕭志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