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信醫療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澄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小康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間之買賣契約、送貨單或簽收單(須可看出債務人簽章之單據)、統一發票等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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