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清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美秀 、 尤秀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美秀、尤秀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