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1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龍漢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查,債務人龍漢良已於民國100年2月14日死亡,故請提出其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併陳報其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提出國民住宅借款契約書。(須含加速條款及違約金之約定)
三、請提出欠款明細。(須可看出欠款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