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危可蕎(原名危婷伃)具保人莊俊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0000
0、13921、21204號、105年度偵字第7986、7987、11800號、106年度偵字第33117號、107年度偵字第3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俊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危可蕎因詐欺案件,前於偵查中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0元,由具保人莊俊益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參(見104年度偵字第13365號卷一第56、57、59頁)。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具保人亦另案在監未能督同被告到庭或指明被告所在,有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73至274、280至
281頁)及具保人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50頁正反面)。被告經本院囑警拘提並未到案,被告亦未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且更因另案遭發布通緝等情,分別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07年9月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070040084號函檢附報告書、拘提不遇訪談紀錄表、本院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拘提事項簡覆表及本院拘票、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80至84、88至91、94、95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陳怡珊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