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075號聲請人澔翰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進富林秀玉翼德家電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息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逾期另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部分與請求利息百分之二十已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限制,對於超過利息無請求權。)。
二、提出相對人劉進富、林秀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相對人翼德家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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