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恩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37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7年9月7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長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黃士恩,並由被告收受,嗣上訴人於107年9月14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嗣本院以107年9月28日彰院曜刑火107訴737字第1070031915號函通知上訴人應儘速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上訴人於107年10月2日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未補提已敘述上訴理由之書狀到院,此有上開上訴狀、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狀具體敘明上訴理由為何(即上訴理由書,例如具體載明:是否對原判決刑度太重不服,或適用法律錯誤不服,或認定事實有誤),補提至本院,以補足上訴須有具體理由始合法之程式要件,若逾期不補正,致缺乏記載不服原判決具體理由之書狀,本院將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另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巫美蕙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