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82號
原告 曾文良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翔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1482號
原告 曾文良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
複代理人 蔡碩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翔 間返還代墊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