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又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又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101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劉又華上訴狀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