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0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又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又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訴緝字第101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劉又華上訴狀未敘述詳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崴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