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69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691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

法官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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