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691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
法官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6691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芸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02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明道
法官吳定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