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8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5號

原告 寗艾川

被告 潘恆葦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4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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