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吳子勝
歐雄平
黃昱貿
杜志哲
趙維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4年
1月30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48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吳子勝、歐雄平、黃昱貿、杜志哲、趙維鎮互相鬥毆,各處罰鍰
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4年12月13日2時10分許。
(2)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號好樂迪KTV。
(3)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吳子勝、歐雄平、黃昱貿、杜志哲、趙維鎮於
警詢時之自白,且互核相符。
(2)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