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游文 住宜蘭縣○○鄉○○路○○○巷○○弄○○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聖嘉民 老人長照中心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