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84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84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郭芊欣
       徐嘉斌
被   告  林育偉
       林莉宜
       林秀旺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慶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被繼承人 林陳麗琴 之賸餘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玖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被繼承人林陳麗琴之賸餘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叁仟貳佰叁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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