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陳又新 住宜蘭縣○○鎮○○路○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758,300元(計算式:〈86號房屋現值2,464,700+140,00
0〉+〈88號房屋現值3,083,700+845,800〉+〈90號房屋現值2
,537,400+686,700〉=9,758,3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624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0,400元,尚應補繳37,22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