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王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233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12月18日上午9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5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柒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5月3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提款,於第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轉帳循環使用,並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延
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
限利益。詎被告自96年7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其
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契約、利息餘額查詢及交易記錄一覽表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