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鳳小字第83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吳慶展
徐文雄
被 告 李智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捌仟叁佰
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叁仟零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依次以新臺幣捌仟叁佰
貳拾叁元、新臺幣叁仟零壹拾玖元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