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小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小字第90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志承
被   告  陳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瑞蘭住所地係在屏東縣潮州鎮○○○巷0號,
此有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令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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