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306號
原 告 張瀯瓅 即 張湘霈 即 張秀卿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
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確認
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之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再審原告未據繳
納裁判費,是本件訴訟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此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裁
判費為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