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林欣儀
被 告 廖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六日上午九時三
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
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