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科霖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肆點零柒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合計零點捌零柒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科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海洛因4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停止戒治釋放,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白色粉末4包、白色結晶3包,經送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940號、110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48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聲沒卷第6頁、第10頁、第12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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