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5號原告 蔡旺喜 訴訟代理人 陳思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魁吉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張魁吉的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張魁吉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張魁吉塗銷抵押權登記,張魁吉已在民國111年11月16日死亡,且張魁吉第一、三順位繼承人都已經拋棄繼承,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所以張魁吉的遺產屬無人承認的繼承,依照民法第1177條的規定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但是原告沒有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也沒有以張魁吉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張魁吉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張魁吉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