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捌參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54、156號及111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於110年7月24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各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件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
0.834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6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卷第73頁)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