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小字第79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火鶴天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5日上午10時25分在
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並應陳報 涂瑞元 、毛
佩儀之年籍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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