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移調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1597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
日上午10時2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許勻睿
  書記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原 告  乙○○ 到
被 告  甲○○ 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當場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王楨珍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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