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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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陳報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使本院無法據以合法送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