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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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雄小字第2050號
原   告 班鈉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崧華基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陳報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使本院無法據以合法送達。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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