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8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18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7月2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一三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丙○○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戊○○、丁○○為被告丙○○積欠原
告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明細查詢
單、客戶借款明細表、申請書暨綜合約定條款、保證人資料
表、「小額消費性貸款」證件黏貼單、借款契約書等影本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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