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819號
原   告 甲○○○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信昇水電材料行黃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五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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