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小字第1819號
原 告 甲○○○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信昇水電材料行即 黃明德
訴訟代理人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
時五十一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