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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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調字第396號
原 告 南鎮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瓦斯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縣七股鄉塩埕村塩埕113號,此有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住
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