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張玉琳 律師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被告丙○○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714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10月3日97年度易字第714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經調查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蔡欣怡法官林佑珊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明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