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007號上訴人甲○○
號被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00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台幣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