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金重訴字第2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金重訴字第2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義務辯護人楊俊彥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通緝到案,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事實,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9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洪挺梧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