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369號原告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柒萬玖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柒仟伍佰貳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