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69號聲請人甲○○破產管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破產人提出現金新臺幣(下同)17萬元,扣除財團費用4萬元後,尚餘13萬元,經通知各債權人受領分配款完畢,有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稽。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本件破產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