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