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4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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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2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247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年、月、日)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