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1125號原告 吳國雄 被告 陳玉芳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犯通姦罪,爰依法請求判決離婚,並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及給付贍養費等情,核屬離婚事件、因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夫妻財產之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因離婚之給與贍養費等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2項第2款、第3項第3款、第5項第1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