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煜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煜瓏自民國壹佰零參年陸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煜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3月27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6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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