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侵訴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侵訴字第92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翰翔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