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坤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其中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過失傷害罪部分另為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林裕凱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