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基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經祿 被告 王商配
言翔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告 翁文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82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910,5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民國106年5月31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引用刑事案件等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商配所涉刑事訴訟部分,本院已於106年5月17日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終結,原告則於106年6月1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上之收文章戳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