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09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富元選任辯護人林孟毅律師
邱芳儀律師被告 陳柏皓 選任辯護人 羅國斌 律師被告 黃威品
宋長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445號、第5291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辛○○(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另行審結)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遭 趙偉皓 (涉犯侵占等案件,由檢察官另行通緝)、同案被告丁○○、丙○○、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由本院另行審結)等人侵占,心有不甘,其自同案被告丙○○處得知同案被告丁○○在告訴人即同案被告丁○○母親乙○○位於彰化縣○○鎮○○街00巷0號住處,遂於民國109年1月22日凌晨3時許,與被告甲○○、戊○○、庚○○、少年陳○宇(所涉毀棄損壞等罪嫌,由本院少年法庭另行處理)共同基於侵入住居、毀損之犯意聯絡,分乘車號000-0000、RBV-6552號自小客車前往告訴人乙○○住處,隨由被告辛○○持未具殺傷力之鎮暴槍及棒球棍、被告甲○○、戊○○、庚○○、少年陳○宇則分持棒球棍,敲打監視器鏡頭,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乙○○,告訴人乙○○遂隔門詢問來意,被告辛○○稱要找同案被告丁○○,告訴人乙○○表示同案被告丁○○不在家,惟被告辛○○等人仍欲強行進門,告訴人乙○○為免大門遭破壞而開門,被告辛○○等人即以此方式侵入告訴人乙○○之住處,並查看同案被告丁○○是否在屋內,嗣被告辛○○得知告訴人乙○○之孫王○安已報警,即率眾離開,並指示被告庚○○與少年陳○宇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告訴人乙○○住處附近等待同案被告丁○○。嗣於109年1月22日下午1時45分許,經警調閱相關監視器,得知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仍停放在告訴人乙○○住處附近,即派警到場盤查,經被告庚○○同意搜索,扣得鐵棍2根、藍波刀2把、膠帶1綑等物,及被告庚○○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並於檢視該行動電話之微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得知被告庚○○在該處守候,回報即時訊息予被告戊○○知悉,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辛○○、甲○○、戊○○及庚○○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第354條毀損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對被告辛○○、甲○○、戊○○及庚○○提出毀損、侵入住宅等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辛○○、甲○○、戊○○及庚○○均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第357條規定,上開犯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辛○○、甲○○、戊○○及庚○○皆已與告訴人乙○○調解成立,告訴人乙○○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1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136號調解程序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宗第233、239、240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健男
法官胡佩芬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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