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1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052號原告 張麗萍 訴訟代理人 蔡孟遑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洪維賓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