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告 張文德 被告 王彥程
曾禹勝 陳庭翊 廖育偉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廖育偉為遭追加起訴之109年度訴字第997號刑事被告,雖因通緝尚未審結,然因亦屬原告主張因本案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且為同一基礎事實,並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為共同正犯,爰併予移送)。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潘韋廷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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