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梓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306號、第27196號、第268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2條前段各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案判決係於「111年6月10日」送達至法務部○○○○○○○,並由上訴人親收,有送達證書1份可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1項「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若此規定之旨,是其上訴期間原應於同年7月6日屆滿,但上訴人係遲至111年7月1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本院收狀章戳所載日期可稽,則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