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899號債權人駿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靖 債務人 李幸蓉 即鑪鑫企業行(獨資商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另按獨資商號雖無從認其為非法人團體,而無當事人能力,但該商號與其負責人既屬一體,而債權人於其聲請狀雖列獨資商號為債務人,然亦列其負責人為該商號法定代理人,則僅需改列該負責人為當事人,即不生無當事人能力之問題(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
601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債權人係列鑪鑫企業行(原聲請狀誤載為「鐪」鑫企業行,業經債權人具狀更正)為債務人,並列其負責人李幸蓉為法定代理人,惟依經濟部商業司之商業登記公示資料,鑪鑫企業行乃李幸蓉開設之獨資商號,爰依前開說明,更正債務人為「李幸蓉即鑪鑫企業行」,附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